相關機關回應: |
內政部 針對邇來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劃分與爭議問題,內政部業於104年5月27日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共同舉辦「地方自治立法權限實務研討暨座談會」,以研討座談方式釐清地方自治立法權限範圍及法制面的劃分原則,並針對近來部分地方政府就經濟及環保議題訂定自治條例引發之爭議,透過中央和地方直接面對面溝通說明,讓地方政府瞭解有關法規規定和政策立場。至於個別議題,續由其他中央主管部會再持續邀集地方政府進行細部磋商。
經濟部 地方政府依其地方自治需求所擬訂之規範送請中央政府核備時,係依「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處理,如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情形,將就全部或牴觸部分函告無效。
環保署 (1)有關中央與地方環保法規之一致性原則,係依據憲法之權限劃分原則,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中央權限,及依據法律先占理論,中央法規已規定事項,地方立法權之行使原則不得與之相牴觸等相關規定辦理。
(2)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研訂之禁燒石油焦及生煤等環保自治事項,應事先審慎評估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他中央法規相關規定牴觸,俾避免發生適用效力之疑義。
(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對於生煤、石油焦之管制係採許可制而無禁用之規定;能源管理法第6條規定,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基於法律先占理論,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與前揭中央法規牴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