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選單
我要建言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處理流程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鬆綁成果
建言查詢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回首頁
快速連結
與我們連絡
網站導覽
OPENDATA
選單
:::
回首頁
快速連結
與我們連絡
網站導覽
OPENDATA
功能列
我要建言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鬆綁成果
建言查詢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
首頁
/ 議題內容
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4-7
議題:
檢討「水污染防治法」內容是否妥適
說明:
領有排放許可證且依核准放流口排放者,如非蓄意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僅以第40條處分即可。
辦理進度:
已完成鬆綁
相關機關:
環保署
相關機關回應:
環保署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處分之構成要件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放流水標準,或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未妥善處理任意棄置,為行政罰,處分事業;第36條第1項罰則構成要件為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始為刑事罰,處分負責人等自然人。二者構成要件不同,處分對象不同,並無比例原則不符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