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農委會 (1)依我國現行規定,肉品輸出國須先經我方公告認定為特定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後,填具相關問卷提出肉品輸臺申請。
(2)我方已積極配合歐方定期審視肉品輸臺申請案辦理進度,並持續與歐方溝通,惟申請案審查進度須視提送文件完整性及補件速度而定,案件延遲之多數原因係申請國延宕相關文件及補件之提送所致。
衛福部 1.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之授權,訂定「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明定應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以及相關事項。
2.肉品輸入前需經本部食藥署進行系統性查核(包括食品安全問卷填答資料及實地查核),該署在接獲申請輸入之書面審查資料後,12個月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結果如需補充說明者,將要求申請國補件。案件辦理時間過長,通常係申請國無法一次提供詳細且必要之資料或說明,導致一再補件,且需補件之申請國亦常發生無法立即提供補件資料之情形,甚至有超過一年仍未有補件之情形。
3.食藥署自100年起就申請國提供資訊不足或不明確處,已主動洽詢申請國,並協助該國了提供正確之補充資料。截至104年底為止,歐洲已有7個國家完成書面審查(波蘭、奧地利、法國、西班牙、瑞典、比利時、荷蘭),必要時於書面審查後進行實地查核,經評估確認其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與我國管理具等效性後,核定並同意輸出國(地)之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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