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5-6 |
議題: |
持續建立及強化創新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確保獎勵創新的投資環境 |
說明: |
採用廣義的專利定義:藥物具有智慧財產局認定之有效專利(不僅限於成分專利,而是所有專利,包括使用途徑、適應症、劑型、製程、鹽基、晶型、多型體等)均應視同具有專利保護。 |
辦理進度: |
已完成鬆綁 |
相關機關: |
衛福部 |
相關機關回應: |
衛福部 有關專利權的意旨,在於專利所有權人在專利權期間可排除競爭形成獨賣市場。對於製程(或方法)及新用途(即新適應症)取得專利之藥品,倘若有效成分無或已無專利保護,國際間如英國、澳洲、日本、韓國等公營保健服務或健保系統,均未有認定或重新認定該藥品為專利藥品之情形,對專利藥品亦均無特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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