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5-1 |
議題: |
政府不承認台灣學子赴陸求學學歷,以致人才流失、無法留才。 |
說明: |
很多學子到大陸讀書,畢業後,政府無法承認其學歷,以致人才流失損失深巨,政府無法留住人才,來為振興國家強盛才是可悲,變成亞洲四小龍最後一名,更被其他國超越。政府不知人民的心聲,只為意識形態,害慘百姓,政府要有能,人民才有幸福。 |
辦理進度: |
已完成鬆綁 |
相關機關: |
教育部 |
相關機關回應: |
教育部 一、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適用身分及採認事宜:
(一) 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大陸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一、臺灣地區人民。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爰倘符合大陸學歷採認辦法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皆可循大陸學歷採認流程申請學歷採認。另依大陸學歷採認辦法第10條,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二) 復依大陸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之規定,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爰如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學歷者,應以就讀認可名冊內學校或機構學歷始可獲得採認。
二、本部自開放採認大陸學歷,於100年1月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至105年4月27日公告合計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名單共155所,專科學校191所。
三、歷來擴大採認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除有利於提升兩岸文教互信基礎,進一步擴展兩岸交流深度外,對我國拓展大陸優秀學生生源亦有所助益,並能促使我國高教與國際接軌,以及優秀臺生回流、活絡人力資源。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範圍,是經由本部審慎研議,未來亦將持續秉持著循序漸進及嚴謹之「階段性、檢討修正與完整配套」原則,透過專業評估嚴謹把關學歷採認品質,擇優作為認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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