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勞動部 一、簡化申請流程部分:
(一)推動外籍專業人士線上申辦工作許可服務:本部現已提供線上申辦方式提出工作許可申請,已達成申請方式便捷化、繳費管道多元化及案件資訊透明化。
(二)簡化應備文件:為減輕雇主負擔、提高審查效率,本部透過與相關機關資料介接,於104年、105年陸續簡化4項文件,雇主於申請時得免附營業額證明文件、扣繳憑單、納稅證明及審查費收據正本等文件。
二、提供證明文件之中譯本部分:
(一)依據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依前開規定,雇主所附文件之文字非中文作成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如聘僱契約書、外國人學歷證明文件、外國人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及相關證照等。
(二)本部為兼顧申請單位攬才需求及時效考量,於前開105年3月18日令釋未就中文譯本規範需再進行驗證及公證程序,申請單位之中譯本亦得由申請單位自行翻譯,以簡化中譯程序。又為簡化雇主負擔,如聘僱契約書等文件,申請人得就涉及法令規定須提供審查之必要內容予以節略翻譯。
三、工作許可效期部分:依本法第52條規定,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本部將依前開規定、雇主申請及契約簽訂期間,核給工作許可期間。另本部得依雇主申請及個案情形認定予以裁量,必要時進行訪視或啟動會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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