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農委會 1.依我國現行規定,肉品輸出國須先經我方公告認定為特定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後,得依相關問卷提出肉品輸臺申請。
2.我方已積極配合歐方定期審視肉品輸臺申請案辦理進度,並持續與歐方溝通。惟申請案審查進度則視提送文件之完整性及補件之速度而定,多數原因係申請國延宕相關文件及補件之提送。
衛福部 1. 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之授權,訂定「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明定應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以及相關事項。
2. 肉品輸入前需經本部食藥署進行系統性查核(包括食品安全問卷填答資料及實地查核),食藥署在接獲申請輸入之書面審查資料後,在12個月內完成書審,惟經書審結果需補充說明者,將要求申請國補件,案件辦理時間過長,往往是因為申請國無法一次提供詳細且必要之資料或說明,導致需一再補件,且需補件之申請國亦常無法立即提供補件資料,甚至有超過一年仍未有補件之情形。食藥署在2011年起就申請國提供資訊不足或不明確處,已主動洽申請國,協助申請國正確了解尚需補充資訊為何,截至2016年底為止,歐洲已有11個國家完成書面審查(波蘭、奧地利、法國、西班牙、瑞典、比利時、丹麥、荷蘭、立陶宛、英國、匈牙利),必要時於書面審查後進行實地查核,經評估確認其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與我國管理具等效性後,核定並同意輸出國(地)之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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