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建議放寬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需檢附文件規定
現況說明:
1.現況依{外國人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須檢具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2.且依主管機關解釋,若於105年1~3月想要發行,須檢附102/103/104三年的財報。
問題點:
惟實務上104年的財報須105年4月左右才可得到,因此導致業者無法於105年1~3月發行債券。
建議可改採以下方案:
因實務上105年1~3月僅可得最新的財報為101/102/103年,檢附以上財報即可。若有疑慮,可額外要求檢附104年H1財報。
效益:1.促進債券市場發展。2.且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目前也可連結國際版債券,年初年終獎金亦可投入此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