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建議放寬人壽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1.延續1060112建議,謝謝主管機關的說明,但仍希望主管機關能重新思考,是否針對此法令有修正的空間,並朝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保險公司長久經營的立場一起努力。
2.針對前次回覆,主管機關回覆係參考國外實務作法,但筆者詢問國外監理機關,未見有此規定,代表國外主管機關應考量資訊揭露若能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自由市場自會決定最適的市場費率,代表主管機關也不宜過度干預市場,讓保險費率有適足合理公平的空間。
3.認為監理精神不合理的情事主要是指為什麼保局希望保險商品不得有費差損,卻限制內扣附約不得收取附加費用率,造成內扣附約一定會有費差損的情況,雖主管機關回覆「該函令排除內扣式附約,援尚非有未臻不合理情事」,只是說保險業者可以不用算此類商品的費用適足性,並非指該類商品不會有費差損。而現行審查應注意事項不修正,即是造成此類商品費差損的主要原因。
4.又認為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合理的地方是認為基於消費者保護的立場,為什麼保戶同時購買主約搭配外收式附約,外收式附約就要被保險公司收取附加費用率? 這樣有保障消費者權益嗎?內扣式附約和外收式附約在資訊揭露的規定上有差異嗎? 內扣式附約收取附加費用率哪裡會造成消費者權益未受保障?
5.基於以上說明,仍建議修訂審查應注意事項,讓消費者有更多元的選擇,且保險公司不會有費差損可長久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