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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6-02-18
議題:
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投資規定
說明:
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投資規定 1.國人投資基金比例高,可是基金內的投資工具比例仍受許多限制,導致基金可能在下跌時不意風險控管,讓投資人承擔損失 2.目前境內基金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放空型 ETF、商品 ETF、槓桿型 ETF 等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均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建議此比例可以適度放寬 3.而境外基金則不受此限制。導致與境內基金有不對等的現象。 4.建議比照國外規定適度放寬,才有利基金受益人的投資風險控管和強化國內投信的投資漢風險管理競爭力
辦理進度:
現階段不宜鬆綁
相關機關:
金管會證期局
相關機關回應:
金管會證期局
(一)現行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8151號令規定,投信基金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主係考量渠等基金的產品屬性為策略交易型產品,不適合長期持有。倘若投信基金確實有為了增加基金操作彈性的投資需要,投信業者可逕向投信投顧公會提案建議,並通盤研議後報會。
(二) 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為避險需要,投信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規避基金所投資有價證券之市場下跌風險。且亦可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風險暴露上限為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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