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6-06-30 |
議題: |
延續6/17建言,建議放寬壽險商品設計彈性 ,以利民眾購買更便宜的保險保障 |
說明: |
主旨: 延續6/17建言,建議放寬壽險商品設計彈性 ,以利民眾購買更便宜的保險保障
1.我是問主管機關立法考量時,為什麼要規定壽險/年金險必須要有解約金,健康險卻不用 ?
2.為什麼保險局強制要求壽險要有解約金,如何建議消費者可買到有解約金或沒有解約金的壽險商品? 不就保險局不讓消費者可以買到無解約金的壽險嗎? |
辦理進度: |
現階段暫不宜鬆綁 |
相關機關: |
金管會保險局 |
相關機關回應: |
金管會保險局 (1)有關台端所詢為何壽險/年金險需有解約金之設計,健康險卻不需要之原因乙節,按人壽保險及年金險多具有儲蓄性質,倘保險契約終止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無解約金,易衍生爭議,為保障保戶權益,爰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同法第135條規定年金保險準用之,又健康險具有保障性質,無儲蓄性質,爰無保險法第119條之準用。
(2)如何建議消費者買到有解約金或沒有解約金的壽險商品乙節,消費者可依自己實際需求及經濟能力規劃選擇合適之保險商品,如欲規劃無解約金之壽險商品,可選擇保障型、短年期及低保費相關類型商品,增加自身壽險保障,所陳本會保險局不讓消費者可買到無解約金的壽險,容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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