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內政部 (1)按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10章已分別列舉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對於未列舉之事項,則規定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各專業法律亦多有進一步規定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分工。依上述規定,除國防、外交事務外,諸如能源政策及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等事項,屬中央政府權限,應由中央訂定法律加以規範。至地方自治事項範疇,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亦已有原則性之規定。
(2)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就其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條例,惟自治條例尚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法規規定。如有牴觸情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應予以函告無效;其如規定有罰則,並應先報中央監督機關核定。
(3)另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法規,如有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者,於研擬過程本即應徵詢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建立溝通對話機制,內政部亦將利用適當研習場合向地方政府傳達相關理念。
經濟部能源局 有關許可證展延一事係依環保署所管之空污法規定,由地方政府辦理。經查環保署已於106年6月23日提出空污法修正草案預告,針對許可證審查事宜將訂定統一審查原則,另針對空污法修正草案,本局已正式提供修正意見予環保暑,表示有關許可證核發事宜,應增加必要時得逕送主管機關(環保署)審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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