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旨揭規定限制一個事業單位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以一個為限。
二、現行法令並未規定企業工會必須將會員人數或會員名單提供給事業單位,因此,若事業單位員工人數遠遠高於企業工會會員數,且企業工會不願公開會員人數時,將造成極少數的工會會員掌握多數非工會會員勞動權益的情況。由於現行工會法第11條規定勞工30人以上即可組織工會,試問若一個3000人之企業,而現行企業工會會員數僅有50人,由於其他員工無法組織第二個企業工會,將造成50個人可選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勞方代表、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等,並可依勞基法取得延長工時、變形工時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同意權...,請問這種情況合理嗎?難道這是我國工會法的目的嗎?
三、敬請放寬旨揭規定,使事業單位不以單一企業工會為限,以落實工會民主,避免少數人壟斷與雇主的協商權,並同時建議新增規定,企業工會於成立後,有定期向事業單位全體員工公開揭示會員人數或會員名單的義務(成立前不須公開以免雇主打壓,但成立後總該公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