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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6-10-19
議題: 希望可以調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三條,可以放寬使用用健保卡或自然憑證來進行電子簽章後視同本人簽定。
說明: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三條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該條文是避免偽造他人簽名的風險,我們希望是否可以透過讀卡機以晶片金融卡、自然人憑證來做電子簽章認證,以確認契約是本人簽訂,並加上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銀行帳戶影本上傳,雙重確認為本人加入,不是偽造簽名,如此可以避免紙張浪費與紙本資料傳遞間個資外洩的風險。 且目前台灣票據交換所所提供ACH扣款,已經可以透過線上以健保卡來做電子簽章模式(EDDA線上核印功能), 確認本人同意從自己銀行帳戶扣款繳費,希望可以調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三條,可以放寬使用用健保卡或自然憑證來進行電子簽章後視同本人簽定。 以上建言,謝謝:)
辦理進度: 現階段不宜鬆綁
相關機關: 公平會、金管會、衛福部、內政部
相關機關回應: 公平會
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立法理由為「為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爰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且此書面要式契約之法定方式,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而非僅考量該民眾所稱書面契約是為避免偽造他人簽名的風險。復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10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所定事項。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三、第20條至第22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15條第1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是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不僅為傳銷事業所應遵循之法定義務,且一方面將雙方權利義務明定於書面參加契約可使傳銷商有慎重考慮之機會,並保障傳銷商之權益,爰該民眾建議「調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章第13條,放寬使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簽章後視同本人簽定」乙節,尚難採納。

金管會
一、有關建議放寬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進行傳銷商電子簽章一節,與本會業務職掌無涉,本會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至於民眾於內文另提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作為電子簽章認證,並上傳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雙重確認為本人加入一節,說明如下:
(一)晶片金融卡:
1、依「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3款規定,數位簽章係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即非對稱式金鑰。另同法第10條規定,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須使用經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始生效力。
2、因晶片金融卡採用之技術屬於對稱式金鑰,且非憑證機構所發行,爰無法進行電子簽章法所稱之數位簽章。
(二)銀行存摺:因僅記載戶名、銀行名稱及帳號,並無其他個人重要資訊,難以作為個人身分之辨識。

衛福部
一、查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製發之健保卡不具電子簽章法第2條所定之數位簽章及電子憑證功能,且健保卡為本保險保險對象之就醫憑證,核其製發目的與用途,應不適放寬作為個人電子簽章之商業用途,且健保卡內存放個人就醫紀錄,可能衍生個人資料外洩之虞。
二、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開放外部機關健保卡認卡服務作業,係另行開發系統以民眾輸入註冊密碼,搭配真偽卡辨識方式,目前開放機關範圍並未涵括來文所述台灣票據交換所ACH扣款事宜。

內政部
有關「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章第13條」非本部業管,請依主管機關意見辦理。